栏目导航 网站首页>>昆仑堂 200201 总第二期>>名作赏析
  发表日期:2003年8月18日      作者:沈 江   已经有1369位读者读过此文  

方国祈墨竹图卷和归庄题跋






    偶然机会读到方国祈所画《竹石图》长卷,卷尾有归庄长跋,因画者和跋者都是昆山人,读来饶有兴味。此画现藏于故宫博物馆。

    关于方国祈其人,《中国美术家人名辞典》(俞剑华主编)有传:

       “方国圻,(清)字南公,号醉花居士,江苏昆山人,写竹力追夏,性傲嗜酒。”

    方国祈的人名,一些辞书的记载有不同之处,《中国美术家人名辞典》作“方国圻”,《中国古代书画图目》(中国古代书画鉴定组编)作“方国祁”。此画的落款和印章均作“方国祈”。

    方氏的这幅墨竹手卷,笔法精妙,气势不凡,老竿新篁,苍翠欲滴,信为传世墨竹作品之精品。 卷末自题云:“丁未夏日,取夏太常笔法写为宾初老祠宗博粲。鹿城弟方国祈”。钤白文印两方:“南公氏”、“方国祈印”。款中所提到的夏太常,即夏。夏因官至太常寺卿直内阁,故人称“夏太常”。他是明代擅画墨竹的大家,在中国书画史上有很高的地位。后人评他的墨竹“气派空前,浩浩荡荡有气吞千里湘江之势。让人恍若乘舟沿江观赏两岸竹林,……而古代墨竹大家如文同、苏轼、赵孟等人,不过独幅数竿而已。”(王振德文《夏》)方国祈此幅墨竹长卷不仅在笔法、章法上力追夏,而且所造意境似乎也不逊色于夏太常。急湍瀑布汇入浩浩烟波之中,摇曳竹梢倒垂于荡荡碧波之上,旷远壮观,气势宏阔。难怪归庄观后,如见知音,欣然在卷后题跋云: “丁未夏杪余避暑城南之积善庵。南公方年翁寓积善桥之庵,相去仅数十步。南老善诙谐,余因语之曰:‘吾两宜作积善事。’南公唯唯,随出一卷见示。其所画墨竹也,老干槎牙,水石错落,信为伟观。观之者以为夏太常可也,柯丹丘可也,以为苏东坡、文与可无不可也。或云誉之得无太甚。余笑曰:‘此归生积善之一事也。南老以为然否’?”

    跋语中不乏诙谐、戏谑之语,借“积善”两字加以发挥,将方氏与苏东坡、文与可、柯丹丘诸画竹大家相比,虽“誉之太甚”,但内心深处却充满了敬崇之情。方氏画竹得到归庄的激赏也是很不容易的。因为归庄自己就是一个画墨竹的高手。他是明代散文名家归有光的曾孙。其父归昌世,书、画、篆刻均为一代大家、精画墨竹,深得夏神韵。明王朝灭亡后,归庄抗节不仕,削发为僧。晚年寄食僧舍,书画终生。归庄画竹取法于夏一派。“归氏和夏氏原为姻亲”、“归有光《项脊轩志》称,幼时束发读书,其祖母尝持一象笏至,曰:‘此吾祖太常公宣德间执此以朝,他日汝当用之。’”(陆家衡文《再话墨竹世家》)他曾在一幅墨竹中自题云: “此艺虽余家传,然不能工,仅异于俗子耳。”又云:“画竹与他画不同,画山水人物花鸟,丹青烂然,足以娱人目,墨竹则冷淡疏直,非俗士之所好,尤非俗士之所能绘也。近见诸俗子通体龌龊,胸无一字,辄敢肆笔涂鸦,号曰墨竹,大是怪事。”

    从这段跋语中可以看出,归庄画竹不同于一般文人画竹,他实是以竹之风节来表达其遁世高蹈,反抗异族统治的民族气节。所以他对“俗士”与“雅士”的价值评判,与一般意义上的俗雅之士是有所不同的。由此可知,归庄与方国祈不仅在艺术上同宗,在为人处世,道德、治学上也情投意合。

    方国祈此画作于丁未年夏天(1667年),此时归庄55岁,他在跋中称方国祈为“南老”、“南公方年翁”,可知方国祈要比归庄年长很多。应该是他的父辈。归庄之父归昌世生于1573年,如果当时健在的话,已是95岁的高龄。由此可以推测方国祈作此画时可能已是耄耋之年。整幅作品神完气足,用笔劲健端秀,无一丝老态,方国祈确实是一位享有高寿而笔力不衰的写竹名家。


征 稿 启 事


    《昆仑堂》为研究中国历代书法、绘画的不定期学术刊物。本刊的宗旨是:弘扬民族文化,继承和发扬书画艺术的优秀传统,促进海内外艺术交流。欢迎海内外学者踊跃来稿。

    一、本刊设有《藏品研究》、《收藏天地》、《史海钩沉》、《书学探微》、《画论解读》、《砚边琐谈》、《名家介绍》、《名作赏析》、《争鸣园地》、《艺坛信息》等。

    二、来稿要求言之有物、语言真实生动,字数不限。所提供的图版要清晰。

    三、凡撰写昆仑堂藏画研究者,请事前与昆仑堂美术馆取得联系,以便安排时间观看藏品。

    四、 来稿录用与否在二十天之内予以答复。一旦录用,即致稿酬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《昆仑堂》编委会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二○○一年十二月十五日

联系电话:(0512)57366892

传 真:(0512)57366893



  打印本页